中新河南网南召10月23日电10月21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在南阳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两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刑事医学鉴定进行审查论证,这是省高院8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后,南阳市首次组织医学专家论证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南召法院根据省高院新规定组织医学专家论证的两起案件中,尹某(女)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经刑事医学鉴定尹某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手足关节畸形;陈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经刑事医学鉴定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南召法院司法技术科从南阳市医学专家库中挑选出骨科、肝病、消化、免疫等5位专家对二人的刑事医学鉴定进行论证,审查了相关材料并现场检查,司法技术科记录了讨论过程,并对专家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后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签名确认。
省高院出台的新规定明确要求,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之后,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新规定还要求,对患严重疾病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一般应委托罪犯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其中,对职务犯罪罪犯,原为省部级的,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对患有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应当视情况对罪犯病情进行重新检查或者鉴定,并重新研究是否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仍然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和报请上级法院内审;不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合议庭可以径行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新规定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机制,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避免了一部分人利用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 (周勤 常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