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otice Announcement

关于修订《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6-06


《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是经201199日南阳市医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五年来南阳市医师协会依据本《章程》开展一系列的组织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自律建设、行业规范、优秀医师表彰、反映诉求等工作,为了更好履行新形势下的行业协会职责,更好的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根据《社会团体新章程》中规范的内容和2012129日重新修订的《中国医师协会章程》,对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共十章六十六条。其中新增内容共三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第四章第四节负责人,第五节监事会,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第六章信息公开等内容。修改内容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第二章会员入会程序,会员义务,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等章节其中的部分内容。修订后的《章程》广泛征求了各位常务理事的意见、理事的意见,修改部分在《章程》中用黑斜体字标出(有《章程》原稿对照)。

现将此《章程》修订草案提请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南阳市医师协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

 

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阳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NYMDA。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图案,会徽图案中央是南阳市医师协会英文Na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NY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南阳市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36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 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制定医师执业标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推进我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 加强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 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我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界学(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各县市区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授予卸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的终身名誉理事;

(六)授予为我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内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为本会荣誉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由理事会或着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 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六)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于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未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会员代表大会。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二十二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确定法人代表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全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审议、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重大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他述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三十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一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 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

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预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与南阳市医学会联合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南阳市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 月 31 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附  则

  第六十五 本章程经2017  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阳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Na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NYMDA。

第二条 南阳市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

团结和组织全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医师协会业务指导,地方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协助制定医师执业标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推进我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 加强与国内外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 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我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界学(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各县市区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授予卸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的终身名誉理事;

(六)授予为我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内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 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会员代表大会。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原“(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删除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南阳市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等二级机构,南阳市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根据《南阳市医师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卫生局民政局批准登记后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不得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图案,会徽图案中央是南阳市医师协会英文Na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NY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局和民政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民政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民政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和民政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9月9日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