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Notice Announcement

关于修订《南阳市医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6-06

 

《南阳市医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经2010627日南阳市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七年来,遵照《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南阳市医学会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根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要求,需要对现行《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部分在《章程》中黑斜体字 标出(有《章程》原稿对照)。

经南阳市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将此《章程》修改草案提请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南阳市医学会

                                      0一七年六月


南阳市医学会章程(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南阳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Nanya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NMA

第二条 南阳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为公民医学科学素质提高服务,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市卫计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363号,邮政编码:47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及区域间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七)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八)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3、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确认。

4、发放河南省医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1、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确认。

3、发放南阳市医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市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有关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至少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 吊销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 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  31 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市内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财政局、科协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 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阳市医学会章程(原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南阳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Nanya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NMA

第二条 南阳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挥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本省及我市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南阳市卫生局,受市卫生局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南阳市中州路363号,邮政编码:473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业务学习,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及区域间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七)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八)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等。

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确认。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市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有关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发给南阳市医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

(十)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八条第四款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选任时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上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南阳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对县(市、区)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医疗卫生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 国(境)内外、省市内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

() 市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 有关部门资助;

()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南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南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南阳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到南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6 27日南阳市医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南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